经典案例

近日,网民赵某某(化名)因琐事与他人产生矛盾,为打击报复,在微信群内发语音和文字信息辱骂、侮辱他人,他人名誉收到损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威海公安机关依法对赵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文登警方提醒

面对日常生活中的矛盾与纠纷,广大网民应保持冷静与理性,采取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问题,切勿因一时冲动触犯法律底线。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文明上网,合理用网是每个公民都应该自觉遵守的基本准则,为了一己私欲,随意在网上造谣、辱骂他人不可取,情节严重的要受到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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