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关于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防范和打击不法分子侵犯流动人口人身、财产安全,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社会,促进流动人口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流动人口范围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文登区域内居住3日以上的荣成、乳山及威海市以外的户籍人员,均属于文登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的范围。
二、申报责任
(一)流动人口本人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
(二)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三)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五)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
(六)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三、法律责任
流动人口本人申报居住登记,用人单位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及大型集贸市场等机构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是法定义务,如不依法履行义务将予以处罚。
(一)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二)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实施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未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六)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申报方式(任选其一即可)
(一)现场申报:流动人口本人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及居住(就业或就读)等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现场申报居住登记。房屋出租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等材料向房屋所属辖区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并报告承租人及实际居住人员信息。
(二)网上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已实现全程网办,流动人口本人可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威海微警务”(或安装“爱山东APP”),实名认证后,在“居住证业务”中进行“居住登记申报”,如申领居住证,需在申报居住登记后,再进行“居住证申领”。
请广大流动人口和相关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履行申报义务。对违反规定不申报居住登记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
2026年7月10日